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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济南历下区脱审车回收,汽车报废回收厂家

    2024-12-02 07:19:01 936次浏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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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,商务部、发改委、公安部、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发布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》 [2] ,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,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。其中,小、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,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,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;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。

   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

    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、鼓励技术进步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、环境友好型社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》,制定本规定。

   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技术、排放检验状况,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。

    第三条商务、公安、环境保护、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,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、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。

   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,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,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、拆解、销毁等处理,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:

    (一)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;

    (二)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;

    (三)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,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;

    (四)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。

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:“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,根据机动车的状况和不同用途,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,应当报废的车辆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。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。报废的大型客、货车及其它营运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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